一、申办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法人企业下设单体药房时,不得由法定代表人兼任企业负责人。
(二)企业药品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名基本掌握计算机操作和使用技能的技术人员。
1.在市、县(区)城区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备2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在乡镇以下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3.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药学、医学、化学、生物、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
4.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药材的,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乡镇以下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学、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5.经营面积超过基本面积要求在40平方米以内的,在县(区)城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须由1名执业药师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在乡镇以下开办的,须由1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驻店药师或质量负责人;在此基础上,经营面积每增加60平方米必须增配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驻店药师。
6.驻店药师营业时间必须在职在岗。
7.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8.验收员、养护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县(区)城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不得少于5人,在乡镇以下开办的不得少于3人。
9.凡患有精神病、乙肝、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色盲人员不得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和处方调配工作。
10.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11.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及其他药品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市局组织的分类考试。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1.县(区)以上城区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乡镇以下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在普通商业企业(如商场、超市)内设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设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其经营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3.未设置仓库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药品待验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陈列、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
(五)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六)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保证信息畅通的通讯设备;在乡镇以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配备电脑,并与互联网联网,接受市、县局电子远程监控。
二、材料目录:
(一)申请筹建
1.《六安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一式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的个人简历(企业质量负责人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全体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职务等基本内容);
5.拟经营药品类别及范围;
6.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合同;
7.拟设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8.申办人以及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申请验收
1.《六安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1份;
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驻店药师简历;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及其他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7.企业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注:上述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每页右下角须有申办人签名;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电子材料,电子材料内容包括除复印件以外的所有材料。)
三、办理时限:
1.自受理开办申请到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由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提速为5个工作日;
2.自受理验收申请到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药开办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结论,由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提速为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