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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新)


  一、申报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或违规经营行为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结案的企业。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按照《六安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六食药监管〔200847号)第四条规定人员条件、面积、设施设备相关要求进行办理。

二、申报材料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应按照下表规定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用A4纸张,材料每页右下角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电子材料,电子材料内容包括除复印件以外的所有材料):

 

变更项目及所提供材料目录

 

变更项目

所提供材料目录

企业名称

1.六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零售)(附件1,县辖区一式三份,市直辖区内一式两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局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局公章。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册地址

1.六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零售)(附件1,县辖区一式三份,市直辖区内一式两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局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局公章。

5.新选址的详细地理位置。

6.拟变更的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7.拟变更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区域划分及面积)。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六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零售)(附件1,县辖区一式三份,市直辖区内一式两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局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局公章。

5.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供企业人员调整通知。

6.拟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资质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市局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

7.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增加经营范围

1.六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零售)(附件1,县辖区一式三份,市直辖区内一式两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局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局公章。

5.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养护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市局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和上岗培训证明(交验原件)。

6.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7.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

8.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有仓库的还需提供仓库平面布局图。

增加仓库或变更仓库地址

1.六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零售)(附件1,县辖区一式三份,市直辖区内一式两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局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局公章。

5.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的仓库平面布局图。

6.与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相适应的验收、养护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市局出具的考试合格证明和上岗培训证明(交验原件)。

7.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的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

减少仓库

1.六安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零售)(附件1,县辖区一式三份,市直辖区内一式两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局在变更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县局公章。

5.减少仓库原因的情况说明。

6.原仓库布局平面图、减少后的仓库平面布局图。

三、办理时限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由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提速为5个工作日;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含增加仓库、减少仓库)、经营范围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另见

 


作者:
来源:药品监管科
发布时间: 2008-06-04 15:3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