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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人员考试须知及考场纪律


  考试须知

  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实行申报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零售经营。
  二、考试题目实行电子试题库管理,考生随机抽取考试试卷进行闭卷考试,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药监部门在本局网站公告考试结果。
  三、药品零售企业申办
人应按照《拟办药品零售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的名单,统一组织参加考试。
  四、考试内容包括药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药学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具体内容见市药监部门网站办事指南。
  五、市药监部门每月下旬组织一次拟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考试,药学技术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实行分类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电话通知申办负责人。
  六、卷面设置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

 

考场纪律

 

  一、考试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考试开始30 分钟后,不允许考生进入考场。
  二、进入考场,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并与其它物品一起放到考场内指定位置。
  三、考试时,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吸烟;若有问题(与答题有关的除外),须举手示意,请监考员处理。
  四、考试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式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不准有传递答案、交换试卷或其他作弊行为;违纪者,其考卷按零分处理,并消该考生下次参加考试的资格。
  五、提前交卷,须举手示意,经监考员查验试卷无误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
  六、考试结束时,停止答卷,整理并保管好自己的试卷,静候监考员收试卷,待监考员将本考场全部试卷收齐后,经允许,才能离开考场。


作者:
来源:药品监管科
发布时间: 2008-06-23 12: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