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食药监管函〔2008〕30号
市辖区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市辖区(金安区、裕安区、叶集试验区、开发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依照《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皖食药监法〔2006〕11号,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涉药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现就确定市辖区涉药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确定六安市立医院(地点:六安市磨子潭路)为市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院,不再指定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健康检查定点医院。市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根据需要也可在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中医院进行体检,叶集试验区涉药人员也可就近在叶集试验区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二、承担健康检查的医院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健康检查费用,统一使用省药监局印制的《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表》。体检项目和要求必须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开展涉药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人数汇总报我局。
三、各企业应组织涉药人员进行年度统一体检。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申报验收之前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各企业完成体检后应及时将《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表》统一报我局药品监督管理科办理备案登记。
四、我局将在年度GSP跟踪检查时对企业体检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按规定进行体检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2.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保证健康检查质量,防止有关致病因子污染药品影响人民群众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仓储、质量管理部门的全体人员及其他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药品批发企业除后勤保障部门以外的工作人员;药品零售企业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医疗机构制剂室及药房、药库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检查的统筹规划,每年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检查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级各类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划,集中组织本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参加健康检查。
第五条
按照保证质量、便于监督、集中统一的原则,各县(区、市)确定2所机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定点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各市应根据城区分布确定2-5所定点机构。
第六条 定点机构应原则上是二级以上综合医疗单位,或县以上疾病控制检测单位,或县以上专门从事体检的工作单位。
定点机构应当设立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人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具备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七条
符合定点机构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负责对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通过综合评定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情况来确定定点机构。定点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定点机构后应于10日内上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的定点机构后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定点机构名单上网公布,供各地查询。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并对定点机构的健康检查过程进行监督。定点机构违反健康检查程序或擅自增减规定的检查项目,或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原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条
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健康检查工作规程进行健康检查,保证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科学客观公正,建立健康检查结果记录,对健康检查结果负责。
定点机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健康检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项目主要为病毒性肝炎及病毒携带、活动性肺结核等重点传染性疾病,以及皮肤病等易污染药品的其它感染性疾病。对从事药品可见性异物检查等灯检人员应增加视力检查项目。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统一制订健康检查表式样,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定点机构负责填写。定点机构统一将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名单送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具备健康检查相应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也应将本机构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名单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对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新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应及时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活动的监督,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检查表
健康检查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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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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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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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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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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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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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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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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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检
查
项
目 |
活动性肺结核病
检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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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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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及其病毒
携带情况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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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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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疾病检查
(化脓性、渗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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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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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检查(辨色) |
左眼: 右眼: |
医生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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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色盲、色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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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检查
结果 |
年 月 日
健康检查机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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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
以上任何健康检查项目不合格,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年 月 日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注意事项:1、请将各项检查检验单贴于此表背面。
2、此表由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统一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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