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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六食药监管函〔2008〕34号

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经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且每年应参加市级药监部门继续教育并达到
规定学分。为更新质量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质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促进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跟踪检查顺利开展,市局决定举办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8月26日-28日,金安区;9月10日-12日裕安区、叶集试验区;9月下旬-12月上旬,霍邱、寿县、金寨、舒城、霍山五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培训地点:六安市委党校。
    三、培训对象: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质量负责人,经培训考试后发给《六安市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证书》。部分新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后发给《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四、培训内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和GSP跟踪检查有关问题解析》、《特殊药品管理》、《药学综合知识》、《ADR监测报告及药品广告监测》,以及各级药监部门最新文件等。
    五、其他事宜
    1.裕安区、叶集试验区药品零售企业参训人员应于9月10日上午8:00-9:00到市委党校报到,9:30正式上课。
    2.需办理上岗证的人员报到时需交一寸免冠照片1张。
    3.企业参训人员食宿统一安排,培训及有关费用自理。
    4.各参训药品零售企业参训时应同时上报不少于2份ADR报告。

 

                                                              二○○八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张绪平、武磊,联系电话:3338697)


作者:
来源:药品监管科
发布时间: 2008-09-08 10:18:25